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42号

  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》已经2017年6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。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3月5日公布的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》(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)同时废止。

部 长  苗圩

2017年7月3日


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

  第一章 总则

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》及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、审批、使用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(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),适用本办法。

 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(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)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。

  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便民、高效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。

 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电信业务综合管理平台(以下简称管理平台),推进经营许可证的网上申请、审批和管理及相关信息公示、查询、共享,完善信用管理机制。

  第四条 经营电信业务,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。

 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,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,接受、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。

 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法律保护。